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夫妻性生活不和谐,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吗?这次推荐一个经典案例,法院的决心值得借鉴: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4)临民一终字第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居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女,汉族,居民。
上诉人李XX因离婚纠纷,不服临沂市罗庄人民法院(2013)罗霖民一子楚19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庭审现已结束。
原审法院查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12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同年9月17日登记结婚,同年9月25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婚后未生育子女。
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因双方感情不和以及被告患有男性疾病但不积极治疗等原因,导致双方夫妻感情产生裂痕,原告于2012年10月26日离家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2013年7月8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庭审中,原告张某某主张被告李某某患有性功能障碍,因被告未积极治疗,双方无法共同生活。为此,原告于2012年10月23日提交了被告李某某在临沂市人民医院的门诊病历一份、中草药费收据一份。门诊病历中主诉为阳痿早泄,收据中医保户名为李某某。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12年确立恋爱关系并于同年9月17日登记结婚后,其婚前感情基础一般。婚后仅同居一个月,原、被告发生矛盾,分居。到目前为止,双方还没有建立牢固的婚姻关系。现原告以被告患有性功能障碍无法共同生活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应当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张某某要求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准许。
上诉人李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一审法院因上诉人患有阳痿早泄,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关系确实破裂,认定事实错误。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患有阳痿早泄的证据为诊所的主观诊断证明,诊断证明的真实性不明。
另外,阳痿早泄也不是不治之症,不能等同于性功能障碍。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变更判决或者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张某某答复称,上诉人阳痿早泄自被上诉人陪同至临沂市人民医院诊断后一直未得到治疗,无治疗证据,最终无治愈。
上诉人还于2014年1月在医院提交了体检报告,证明上诉人身体状况良好。被上诉人辩称,上诉人提交的检查是精液动态分析,只能证明精液正常,不能证明上诉人人体机能正常。二审法院认定的其他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婚前有共同感情,婚后短期同居,未建立牢固的夫妻关系。上诉人以夫妻关系确实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一审中,上诉人李某某被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只有其父母到法院说明情况,应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婚后短期分居,分居后长期未联系。夫妻关系真的已经破裂,一审判决准予离婚没有错。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69条、第1 (1)条和第175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