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胎赔偿标准(怀孕妻子一怒之下去医院打胎)

  

来源 | 都市现场综合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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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吵架后,怀孕25周的妻子和母亲没告诉丈夫就去医院引产。广州一男子在医院非法经营,侵犯了自己的生育权,导致婚姻关系破裂。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88万元。

怀孕妻子负气出走,竟是去医院进行终止妊娠手术

丈夫张说,妻子李怀孕后,因为怀孕的生理反应,愤然出走,来到广州某医院就诊。医院的医生在没有询问情况的情况下,对怀孕25周的妻子非法实施了人工终止妊娠。作为她的丈夫,她和她的家人一无所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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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那只是夫妻之间的矛盾。因为医生的非法人流,家庭矛盾急剧恶化,最终离婚收场。”张说,经过多方调查,2015年11月25日,他终于从医院找到了怀孕25周的妻子人工终止妊娠的费用清单。他认为是医生的非法操作导致了流产和家庭破裂。

张说,由于医生的违法行为和多次离婚纠纷,以及医生对生育权的非法侵害,他不愿工作,给家人带来了无尽的困扰。因此,他起诉医院非法实施手术,请求法院判令医院赔偿损失的时间、差旅费、结婚费用、胎儿生活费用和精神损害赔偿共计88万元;医院报销妻子李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费用9125.68元;医院承担所有诉讼费用。

医院:正当医疗行为

妻终止妊娠 侵犯夫生育权?法院这样判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以认定医院忽视了解其妻子李的婚姻状况,询问胎儿父亲的情况,问题与丈夫张的生育权是否受到侵害无关。广州一家医院为李做了终止妊娠手术,这是保障女性公民不生育自由的合法行为。这是合法的,依法不必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医院为妻子终止妊娠的行为是否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广州某医院为其妻子李实施终止妊娠手术,是保障女性公民不生育自由的合法行为。它具有正当性,没有过错,依法不必承担侵权责任。上诉人主张,这一行为非法剥夺了他的生育权和胎儿的生命权,这在法律上是没有根据的,法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并无不当,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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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一审法官、越秀法院第一民事审判庭郑晓婷表示,夫妻在生育权问题上享有平等权利。理论上讲,生育是男女双方的共同行为,不能单方面实现。因此,一方不能强迫另一方实现这一权利。这种权利应该建立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只有通过两个人的共同意愿才能实现。

根据权利和义务一致的概念,女性在生育过程更应享有决定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51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剥夺了“男性的生育权”,而是因为女性在怀孕、生育和抚养孩子的过程中比男性承担了更多的风险和艰辛,女性被赋予了更多的生育自由,这体现了对女性群体的人文关怀和特殊保护。

本案中,张作为生育权的利害关系人提起诉讼并无不妥。在母亲的陪同下,李前往医院要求终止妊娠,这属于他生育权的自我处置。被告医院具有实施终止妊娠手术的合法资质。为李某实施手术,既是对李某意愿的尊重,也是医院为保障女性公民生育自由必须履行的义务,不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