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孩子都想和父母一起成长,在失败的婚姻中,不仅是夫妻经常受伤。
在接下来的离婚案件中,法院判决写下了这样一句话:“离婚对未成年子女的伤害很大。”
夫妻不能正确解决矛盾,对未成年子女是极大的伤害
原告:男,1986年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
被告:女,1988年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
法院就原告(男子)和被告(女子)之间的离婚纠纷举行了听证会。
原告(男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1.要求与被告离婚;
2.婚生女儿由原告(男方)抚养,婚生子女由被告(女方)抚养;
3.被告(女方)应承担法律费用。
原告(男方)陈述的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于日登记结婚
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差,婚后没有夫妻关系。
被告(女方)婚后未尽到家庭义务,生活作风不检点,长期将子女带离家庭,导致夫妻关系破裂。因此,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男方)的诉讼请求。
被告(女子)辩称:
被告(女方)不同意离婚。原告(男方)坚持离婚,被告要求所有子女与原告(男方)共同生活,被告不承担抚养费;另外,要求原告为被告医治好疾病。
法院审理及判决
经审理,法院认定下列事实:
2009年春,原告(男方)与被告(女方)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关于
于生下女儿
2017年在因婆媳关系不和睦,,被告(女方)带着孩子回娘家住,但原告(男方)劝她回家住,徒劳无功。
原告(男方)以夫妻关系破裂为由向法院提出离婚。为此,提起了诉讼。
法院认为:
人民法院判决是否准予离婚时,应当以婚姻关系是否确实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9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关系确实破裂,调解不成的,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不成的,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法律规定双方合法离婚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另外,双方未成年子女年幼,儿子生病,需要双方父母的关心和爱护。离婚对未成年子女的伤害很大。
在日常生活中,夫妻双方不可能不发生矛盾和摩擦。当婚姻出现裂痕,陷入危机时,双方要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求同存异,适当从对方的角度考虑问题,尽量克服影响夫妻感情的因素。
所以,只要双方能够互相理解,互相给予,加强沟通,互相信任,正确处理家庭矛盾,就有可能拥有良好的夫妻关系。
为了促进t
不负责吗?
另外大家也需要注意到时间,2017年!到现在已经快4年了,4年的分开,在这4年时间中,两个孩子又长大了多少?
事实来讲,诚如法院判词中所写,“在日常生活中,夫妻双方不可能不产生矛盾和摩擦,当婚姻出现裂痕,陷入危机的时刻,需要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求大同存小异,适当多站在对方角度考虑问题,尽量克服影响夫妻情分的因素。”
法院这段话或许对案例中分开4年的夫妻没有多少效果,但书写君希望各位看到这里的读者,能够记住这一句话。
在婚姻中,有时候忍让并不是示弱,而是勇敢地肩负了责任,承担了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