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很多教科书认为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必须坚持这一原则。但我们认为,修改后的《婚姻法》增加了新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对离婚无过错方进行补偿,已经可以体现法律的正义性,因此在分割离婚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再需要坚持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否则可能导致利益失衡。
网友咨询:
我说不清楚,但是离婚也说了,我应该赔偿他的损失。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汪和生律师解答:
正常情况下,一方赔偿另一方损失没有法律依据。
汪和生律师解析:
一、离婚赔偿标准是什么?
1.过错方标准
1)过错程度
过错程度可以通过过错方侵权的方式、场合、次数和持续时间来体现。这些具体情节反映了主观恶意的不同,不同情节造成的精神损害程度也不同,所以处罚的程度也不同。比如,加害人肆无忌惮的重婚、与他人同居或频繁通奸、屡劝不改,甚至因婚外情更直接、更暴力地虐待、遗弃被害人,对被害人的精神和感情造成的伤害,远远大于加害人的隐秘方式和罪责。
2)认错态度
过错方事后的态度直接影响被害人的心理状态。如果过错方主动承认过错,事后安慰受害人,努力取得受害人的理解,受害人的精神痛苦就会减轻,容易克服。相反,如果做错事的人仍然傲慢无礼,无意承认错误,甚至对对方破口大骂,暴力抛弃,肯定会加重受害者的精神痛苦。因此,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时,应当考虑错误一方的态度。除了金钱等物质赔偿外,还可以要求错方道歉,以更好地达到安慰受害方的目的。这样,错误一方的态度也可以从一个方面体现出来。
3)过错方的经济能力
过错方的经济能力是一个比较容易衡量的标准,尤其是考虑到我国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相对较低的事实,更应该重点关注过错方的经济能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即使是同一地区的人,收入也有很大的不同。如果我们过分坚持形式上的平等,结果将是实质性的不平等。无论过错方的经济能力如何,按照既定的惯例甚至内部规定确定赔偿数额,都会导致这样的后果:富人可以通过支付少量赔偿,甚至支付少量对价,获得侵害他人的权利,从而达到继续伤害、侮辱受害人的目的;同时,受害人因获得少量赔偿而无法完全获得心理安慰,离婚损害赔偿的作用无法实现;但是经济条件不好的加害人,可能因为巨额赔偿,未来无法维持生活,于是忘记离婚,不得不被迫维持一段没有感情的婚姻,无法达到离婚自由的目的。
此外,考虑过错方的经济能力也有利于判决的执行和法律权威的维护。否则,无论过错方的情况如何,精神损害高额赔偿的判决在实践中都不会执行,不仅损害法律的严肃性,还会再次伤害被害人。
2.受害人标准
1)精神伤害的严重程度
不同性别、不同年龄、不同性格的人对精神伤害的抵抗和恢复能力不同,所以同样的错误行为对不同的受害者产生不同的后果。在考虑被害人伤害的严重程度时,一般认为平等侵害女性造成的精神痛苦大于男性。处于壮年的人比老年人更容易从痛苦中恢复过来,那些对自己的感情敏感和执着的人更容易受到伤害。这就需要在具体案件中对当事人和案件有更深入的了解,从而做出恰当的判断。
2)受害人自身、家庭经济状况
被害人及其家庭的经济状况不仅影响一定数额的赔偿能否满足其预期,达到安慰的目的,有时甚至影响被害人及其子女的未来生活。对于自己和对方经济条件好的受害者来说,少量的赔偿根本满足不了“安慰”的需求,甚至是一种嘲讽;但是,如果受害者自身经济状况不佳,主要收入就要看错一方。在大多数情况下,受害者仍然要抚养孩子,少量的损害赔偿可能会对受害者和孩子的未来生活产生不利影响。此时,离婚损害赔偿不应仅局限于精神损害赔偿,还应着眼于被害人财产的损失。无论对受害者的实质性赔偿或人道主义考虑如何,离婚损害赔偿必须结合受害者自身和家庭的经济状况来确定。
汪和生律师补充:
二、离婚赔偿原则有哪些?
根据《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离婚补偿标准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可以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的原则体现在《婚姻法》《离婚补偿》的各种法律规范中
偿标准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离婚赔偿标准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这里的“照顾”,离婚赔偿标准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离婚赔偿标准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离婚赔偿标准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离婚赔偿标准规定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离婚赔偿标准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离婚赔偿标准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离婚赔偿标准规定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离婚赔偿标准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汪和生律师自从业以来始终坚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勤勉敬业、诚实守信,想客户之所想,急客户之所急,解客户之所困”的执业准则。主要致力于民商事、刑事等诉讼业务,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