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我看了一个节目,讲的是一个65岁的老人和他的继女分割丈夫的遗产。两位老人第二次结婚了。不久前,老人突然搬去和自己的女儿住在一起,很快就起诉要和她离婚。老人不同意,但最后他死于癌症。老人离开时,亲生女儿带着两份遗嘱带走了老人的房子,还带走了老人50%的房子和老人现在的房子。老人不想,于是上了法庭。其实现在的房子都是划分给老人居住的房子,但是在拆迁之前,老人以结婚的名义把老人的户口迁到自己身上,然后按照两个人的名额来划分房子。
老人现在的意思是她还没有和老人离婚,她还在婚姻中。老人去世后,她是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老人的遗产应该有她的继承份额。即使不能完全由她继承,她也嫁给了老人12年,照顾了他12年。老人走的时候,她也要给她一个说法,以免一无所有,把她的房子一分为二。
其实二婚两人的财产如何分配,应该是很多二婚家庭的难题。第二次婚姻是一种重组家庭,重组家庭的家庭关系比第一次婚姻复杂得多。家庭关系越复杂,越容易产生家庭矛盾。尤其是很多人选择二婚,不单纯是因为爱情,而是因为现实。对于这样一段没有纯洁牢固感情基础的婚姻关系,我们更应该关注对方的利益和金钱,否则,矛盾很容易产生。
事实上,有些已婚家庭做得更好。财产分配应该是“先小人后君子”。如何分配大家先坐下来谈,以免婚后产生矛盾。如果是这样的话,可以在婚前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公证,婚后在日常生活中如何分配收入,如何花费,可以达成一致。越详细越好,因为越详细,以后可以避免的问题就越多。就像几个人一起打麻将,先讲规则,大家都觉得可以,但是改不了。然而,一旦制定了规则,每个人都应该遵守。
夫妻约定财产制. 《民法典》第1065条也有相关规定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应当归各自所有,可以是共有,也可以是部分共有,也可以是共有。协议应该是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夫妻之间关于婚姻期间财产和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对方所有,且对方知道该约定的,以夫妻个人财产进行结算。
上述规定得到了法律的明确支持,而且相当详细。
在一些已婚家庭,结婚后总有人抱怨:他的钱不归我管,我不知道他的收入是多少,他不相信我……很多很多这样的问题。其实我们都是成年人了,谁能这么轻易的信任一个人,谁一结婚就把所有的经济大权交给一个新婚妻子。记得在舅舅和舅妈结婚的头一两年,舅舅觉得舅妈总是把家里的东西拿回娘家,所以舅舅不敢把经济大权交给舅妈,只是给家里留了足够的生活费,等她有大开销了再给她。现在他们结婚十几年了,家里的钱都给了我姑姑,我姑父也不会过问钱的事情。两个人之间的信任是随着时间和经验逐渐建立起来的,而不是一下子就建立起来的。所以那些选择婚后立即掌控经济大权的人,尤其是二婚夫妻,不要了,催了,更是雪上加霜。当他信任你的时候,自然会让你负责。
回到开头提到的案例,在婚姻中,继承一方死亡留下的合法财产。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第1123条规定:
继承开始后,按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处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办理。
老人虽然是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如果有遗嘱,法院只能按照遗嘱处理。
我为老人的遭遇感到难过,但其他人无能为力。
看看别人的故事,学学自己想要的东西,总有一天你面对类似的事情也不会迷茫和迷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