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胎男方承担多少费用(男方要承担哪些费用)

  

法律知识要点:,男女同居期间,如果女方怀孕流产,男方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费用?如果是,应该包括哪些费用?边肖在实践中经常被问到这样的问题。现在,我们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对这方面的法律知识进行解读。

同居期间,女方怀孕流产,男方应承担哪些费用?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况,不同的情况可能承担不同的费用。从司法实践来看,女方流产时男方应承担哪些费用?根据男方是否有主观过错来区分比较合理,大致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一、男方主观上无过错的。,两个男人自愿住在一起,怀孕是双方的共同行为。怀孕后女方选择流产或者是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男方主观上没有过错。在这种情况下,医疗费用、营养费用等。因妇女流产造成的损失原则上由双方共同承担。如果女方将来因流产不能生育或者有较大可能不能生育,男方需要单独支付她一些经济补偿,金额视情况而定。

二、男方主观上有过错的。同居,女方怀孕流产,男方主观上有过错。比如男方结婚时隐瞒结婚事实,以爱情为名欺骗女方同居,女方怀孕流产;还有,同居期间,男方殴打女方,导致女方流产等等。

所有这些情况都属于男方的主观严重过错,属于侵权行为。男方需要承担流产造成的医药费和营养费,还得赔偿女方精神损害。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主要考虑侵权后果的严重程度。比如,男方以欺骗手段与女方同居的,无论女方怀孕还是流产,都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这只能导致女方怀孕流产,或者可能因流产将来无法生育。这种侵权行为后果严重,是赔偿数额的重要参考因素。

也就是说,主观上三、男、女双方存在混合过错。双方都没有错。比如女方明知男方已婚,但仍选择与他同居,且在此期间怀孕流产。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医疗费、营养费等费用,应当减少男方承担的比例。至于经济赔偿还是精神损害赔偿,需要根据具体案件事实来确定是否给付。比如殴打导致女方流产,正常情况下应该支付精神损害赔偿。如果明知男方已婚而同居并流产,这是双方的行为,并没有精神损害赔偿。

边肖是为了让读者容易理解,所以对上述法律问题做了一般性的区分。如果一定要严格区分,可能远远不止三种情况。

实务案例分享:男方隐瞒已婚的事实,以恋爱为名与女方同居,同居期间女方怀孕流产,女方在知悉男方已婚的情况下,继续与男方同居并第二次怀孕流产。法院因此认定男方的行为有悖社会的公序良俗,具有明显的过错,因此承担80%的法律责任;女方对恋爱未尽审慎义务,并且知道对方已婚后仍与其同居,因此承担20%法律责任。

案情简介

原告范默梅起诉称,原告在朋友聚会上认识了被告。之后,被告多次要求原告做他的女朋友,并表示愿意嫁给原告。原告对自己的感情一直很谨慎,经过被告的反复哄骗和追求,原告才和他交往。

原告是在2014年3月被告怀孕后才发现被告已婚生子的事实。被告骗原告说他想和妻子离婚,但实际上被告不想让原告生孩子。2014年6月9日晚,被告为原告准备粥,原告喝后腹痛,次日流产。被告一直在哄骗原告,说堕胎是因为孩子发育不良的自然消除,以后可以生更健康的孩子。

流产后,原告身体不适,在家休息了几个月,但被告并没有把原告的身体当回事。2014年8月,被告再次让原告怀孕。被告知道后,仍然要求原告打掉孩子。考虑到他是个大龄青年,如果再堕胎可能会引起

被告回复:被告向原告谎报婚姻状况的事实不属实。原告在相识之初就知道被告有家庭和孩子,因为原、被告是微信好友,被告经常在微信上传孩子的照片。被告愿意分担医疗费,其他请求没有依据。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请求。

判决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感情纠纷不属于法律调整范围。但是,当事人一方在双方交往过程中,因过错侵害对方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现被告隐瞒其已婚事实,导致原告据此与其确立恋爱关系并发生性关系,被告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的原则,有悖社会的公序良俗,被告具有明显的过错。原告在与被告发生性关系后怀孕并流产,原告的身体受损,精神受到刺激,因此,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人格权利,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原告自述对待感情非常谨慎,

但在其同被告确定恋爱关系之前对被告的婚姻状况等重大信息却未尽到基本审查的义务,从而放任自身处于有可能受损的境地,亦有一定过失,故法院综合本案具体案情,酌定被告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百分之八十的赔偿责任。

原告在第一次怀孕后即已知晓被告的婚姻状况,但在第一次怀孕并流产后仍自愿与被告再次发生性关系,从而导致原告第二次怀孕。考虑到原、被告均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都应当认识从事相关行为的后果,故对于原告因第二次怀孕所产生的合理费用,由原、被告双方均摊。全部费用分担问题,的由法院按责任比例核算确定。

原告诉请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主张的数额过高,法院考虑此次事件对原告身心健康的影响、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等因素,法院酌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900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胡某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樊某梅支付医疗费22153元 ;被告胡某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樊某梅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九万元。

律师点评

该案件中,原告樊某梅因受被告的欺骗而与其同居并第一次流产,但原告樊某梅此时已经知悉被告已婚的事实,但原告仍然与被告同居,并导致第二次流产。所以,综合全案事实来看,原、被告双方在主观上属于混合型过错,因此法院对原告因第二次流产产生的费用双方各分担50%,对于其它费用由被告承担80%,原告自行承担20%,并酌情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9万元。

有人开玩笑说“恋爱有风险,同居需要谨慎”,“不以结婚为目的的同居都是耍流氓”,这些段子不是没有道理,尤其是女方更容易成为受害人。所以,小编提醒,在对待自己的婚姻问题上,作为成年人,应当承担一定的审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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