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的特征
1、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应当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
即双方的同居是完全自愿,且均无配偶又非禁婚亲属和染有禁婚疾病。
这是追认此类两性结合具有婚姻效力所必须具备的首要条件。
2、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应当具有终身共同生活的目的。
男女双方是否以配偶相待,是事实婚姻与不正当两性关系在内容上的重要区别
。
3、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具备公开的夫妻身份。
也就是说,男女双方不仅内在地具有夫妻生活的一切内容,在外部形式上还应有社会所承认的夫妻身份。
这是事实婚姻与一切具有隐蔽性的、临时的不正当两性关系的形式区分。
4、事实婚姻违反了婚姻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
这是事实婚姻与法律婚姻的区别。
1、主观目的性。
即当事人双方主观上具有创设夫妻法律关系、永久共同生活之共同意愿,并且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
2、客观现实性。
即当事人双方具有共同的婚姻居所,且有共同的性生活、经济生活与物质生活,或者可能有共同的子女。
3、关系公示性。
即当事人双方对外以夫妻名义相称,且不特定的多数人也公认其为夫妻关系。
4、实质符合性。
即双方符合法定结婚的实质要件。
5、形式欠缺性。
即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6、时间限定性。
即前述五个特征必须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就全部具备了。
这也是区分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的法定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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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的特征主要包括以下两点:
(一)无效婚姻是一种婚姻,是办理了结婚登记,符合合法婚姻的形式要件的婚姻。
(二)它是一种无效婚姻。
因为这种婚姻违反了婚姻法上的禁止性规定,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法定婚龄的。
我国《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当出现上述婚姻无效的情形后,由谁请求宣告婚姻无效
没有法律明文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7条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包括: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和特点是什么?
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这种结合形成了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即夫妻。
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生活单位。
婚姻家庭关系是以两性结合为前提,以血缘联系为纽带的社会关系。
社会性是它的性质,自然性是它的特点。
1、婚姻家庭的社会性
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是由当时的社会生产关系所决定的。
婚姻家庭关系还受当时的上层建筑各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如道德,它是一种调整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是评价人们行为的是非、善恶、美丑的标准。
可通过舆论发挥作用。
2、婚姻家庭关系的自然性
婚姻家庭关系是特殊的社会关系,生理学和生物学的某些自然规律必然会对婚姻家庭关系发生作用。
具体表现为:关于法定婚龄的规定;关于禁止结婚条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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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家庭的性质
婚姻家庭是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统一体,其性质具有双重属性,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的形成前提,社会属性则是婚姻家庭性质的决定因素,也是其本质属性。
(1)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
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产生和存在的自然条件以及婚姻家庭所蕴涵的自然规律。
这是婚姻家庭独有的特性,使得婚姻家庭与其他社会关系区分开来。
(2)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
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指决定和影响婚姻家庭的社会力量以及婚姻家庭所反映出的社会要求。
这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
3、婚姻家庭法的特点
(1)广泛性
婚姻家庭法是适用于一切公民的普通法,关系到每一位公民的切身利益,调整范围极为广泛。
每个自然人无论性别、无论年龄,都不可避免地与婚姻家庭发生联系。
(2)伦理性
以两性血缘为基础的婚姻家庭关系,既是一种身份关系又是一种伦理关系。
(3)强制性
当一定的法律行为如结婚、离婚、收养等实施时,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当一定的法律事实如结婚、离婚、收养等发生后,其法律后果由法律预先规定,当事人不得自行或合意改变。
1、婚姻家庭的性质
婚姻家庭是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统一体,其性质具有双重属性,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的形成前提,社会属性则是婚姻家庭性质的决定因素,也是其本质属性。
(1)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
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产生和存在的自然条件以及婚姻家庭所蕴涵的自然规律。
这是婚姻家庭独有的特性,使得婚姻家庭与其他社会关系区分开来。
(2)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
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指决定和影响婚姻家庭的社会力量以及婚姻家庭所反映出的社会要求。
这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
3、婚姻家庭法的特点
(1)广泛性
婚姻家庭法是适用于一切公民的普通法,关系到每一位公民的切身利益,调整范围极为广泛。
每个自然人无论性别、无论年龄,都不可避免地与婚姻家庭发生联系。
(2)伦理性
以两性血缘为基础的婚姻家庭关系,既是一种身份关系又是一种伦理关系。
(3)强制性
当一定的法律行为如结婚、离婚、收养等实施时,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当一定的法律事实如结婚、离婚、收养等发生后,其法律后果由法律预先规定,当事人不得自行或合意改变。
1.简述婚姻法的概念和特征
婚姻法是调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
婚姻法的特征: (1)普遍性。
婚姻家庭法的适用范围特别广,是适用于一切公民的普通法,而不是只适用部分人的特别法。
(2)伦理性。
婚姻家庭法是道德化的法律或法律化的道德。
(3)强制性。
婚姻家庭法的规定大部分是强制性规范。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满意请采纳。
婚姻法是指一定国家中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全部法律规范的总和.
1、狭义婚姻法
专指规定婚姻的成立、终止以及婚姻的效力即夫妻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其内容不涉及婚姻关系以外的其他家庭事项。
2、广义婚姻法
是指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家庭关系的法律。
婚姻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特点是:
1、普遍性。
婚姻是适用范围及广泛的法律,是适用于一切公民的普通法。
2、伦理性。
婚姻关系是男女两性关系;家庭关系是血亲关系。
它不仅由社会经济基础所决定,而且还要受政治、道德、文化、风俗、习惯等因素影响,具有强烈的伦理性。
婚姻法所规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力义务,就是以这个社会中的伦理道德为基础的。
3、强制性。
婚姻法作为法律具有强制性,而且大部分规范是强制性的。